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府办发〔202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十条措施》已经自贡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自贡市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十条措施
为有效应对疫情对消费的影响,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提升消费水平,培育催生新消费模式,促进消费提档升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支持非法人单位设立统一结算的法人单位并纳入国家统计体系;对我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销售额(或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销售额(或营业额)排名全市前10位的,每户奖励5万元;对规模以上家政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户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举办促销活动。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覆盖购物、旅游、美食、文化等领域的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大型商场、商业特色街区开展场外展示促销和户外促销宣传活动;支持在疫情结束后适时举办大众化、特色化的盐帮美食文化节会,盐帮味及名优特新商品展、汽车展及农超、农贸、产销对接等活动。对以上经批准后举办,参与企业达到50户以上,且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大型户外促销活动,每次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等市场拓展活动,对企业参展期间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托运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活动4000元/户,省内活动1000元/户);支持旅行社、景区(点)等在疫情结束后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积极稳固和拓展客源市场,对其在高铁、高速公路、机场、重点商业广场等场所投放户外广告牌,或在中央、省级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的,给予不超过广告宣传费用50%的资金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四、推动发展网络零售。支持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对实物商品网络年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比例应不低于50%,纳入限额以上统计范围),且网络年零售额排名全市前10位的企业,按其网络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鼓励推广新型消费。鼓励百货商场等传统流通业市场主体转变经营模式,引入品牌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和体验式等消费模式,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向商业综合体转型。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发展夜间消费模式,打造50个夜间经济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资金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支持扩大汽车消费。对限额以上汽贸企业2020年零售额 1亿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年零售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且增速在12%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零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且增速在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推动住宿餐饮发展。支持餐饮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招引顾客到店用餐;鼓励餐饮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鼓励大型餐饮企业发展外卖业务、承揽团餐配送服务、开展半成品销售。支持餐饮企业按相关规定在特色餐饮文化街区、商业街区、开放式公园以及有条件的区域规范设置餐饮外摆位,提升消费承载力。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电费,以实际发生额的5%为上限给予资金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八、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疫情期间设立的爱心酒店,按其接待疫区返回人员50元/人·天给予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九、加强旅游市场开发。鼓励招徕市外客源,对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团队(15人以上/团)到市内景区购票旅游的,按1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对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市内2个以上景区购票旅游并在我市辖区内住宿的,按照三星级及其他住宿业单位、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两个档次,分别给予25元/人·次、45元/人·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住宿人数年度内累计2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标准上调5元/人·次,年度内累计500人次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标准上调10元/人·次);对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游客(须达到疫情防控标准)在我市辖区内观光旅游、住宿消费1晚以上的,按前述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内累计人数达到前述标准的,奖励标准同时上调。单户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十、支持扩大文化消费。实施灯会延展行动,适时重启第26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推动文化消费活力释放。大力倡导各类线上线下文化消费活动,推出各类便民惠民措施,提振文化消费市场信心。(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本措施所涉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除第八条自自贡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之日起生效外,其余条款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自贡市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新冠疫情对自贡市消费市场造成了巨大影响,批发、零售、旅游、餐饮和住宿等行业受到了较大冲击,企业经营恢复乏力、社会消费疲软、市民消费信心严重不足,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断崖式下滑,急需通过加大政策激励引导,激发消费潜力,培育催生的新型消费,进一步推动消费升级,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市政府研究出台了《自贡市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主要包括:鼓励企业扩大规模、支持举办促销活动、鼓励企业拓展市场、推动发展网络零售、鼓励推广新型消费、支持扩大汽车消费、支持住宿餐饮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加大旅游市场开发、支持扩大文化消费,共十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一是对我市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2020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10%以上,且销售额(营业额)全市排名前10位的,每户奖励5万元。
二是对规模以上家政企业,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以上的,每户奖励1万元。
(二)支持举办促销活动。
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覆盖购物、旅游、美食、文化等领域的消费促进活动,对经批准后举办,参与企业达到50户以上,且持续时间5天以上的大型户外促销活动,每次补贴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一是支持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惠民购物全川行”“川货全国行”等市场拓展活动,对企业参展期间实际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托运费实行定额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省外活动4000元/户,省内活动1000元/户)。
二是支持旅行社、景区(点)等在疫情结束后开展市场营销推广活动,对其投放户外广告牌或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投放广告宣传的,按广告宣传费用的50%,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进行补助。
(四)推动发展网络零售。
支持企业拓展线上业务,对网络零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比例应不低于50%,实物商品年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且年网络零售额排名全市前10位的企业,给予其年网络零售额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五)鼓励推广新型消费。
一是鼓励百货商场等传统流通业市场主体转变经营模式,积极向商业综合体转型。
二是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是支持发展夜间消费模式,打造50个夜间经济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资金2万元。
(六)支持扩大汽车消费。
一是对限额以上汽贸企业2020年零售额 1亿元以上、且增速在1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二是对年零售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增速在12%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是对年零售额5000万元(含)以下,增速在15%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住宿餐饮发展。
对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电费,以实际发生额的5%为上限给予资金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3万元。
(八)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对疫情期间设立的爱心酒店,按照接待疫区返回人员50元/人·天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九)加强旅游市场开发。
一是鼓励招徕市外客源,对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团队(15人以上/团)到市内景区购票旅游的,按15元/人·次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是对旅游企业组织外地游客到市内2个以上景区购票旅游并在我市辖区内住宿的,按照三星级及其他住宿业单位、四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两个档次,分别给予25元/人·次、45元/人·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住宿人数年度内累计200人次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标准上调5元/人·次,年度内累计500人次及以上的,超出部分奖励标准上调10元/人·次。
三是对旅游企业组织境外旅游团队、境外游客(必须达到疫情防控要求)在我市辖区内住宿消费1晚以上的,按前款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年度内累计人数达到前款标准的,奖励标准同时上调。
(十)支持扩大文化消费。
一是实施灯会延展行动,适时重启第26届自贡国际恐龙灯会。
二是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推动文化消费活力释放。
三是大力倡导各类线上线下文化消费活动,推出各类便民惠民措施,提振文化消费市场。
解读机构: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联系电话:0813—2218281、0813—811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