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府发〔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规〔2023〕5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5日
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创业环境,鼓励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在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书等证明文件。无上述证明或开发区(园区)内土地已征用、房屋正在建造的,可提交房屋规划许可证或由所在地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二)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本条第一项所列证明文件。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房屋租赁属于转租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四条 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区(县)登记机关管辖区域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六条 允许企业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在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企业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应提交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证明。
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以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经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近期需征收拆迁的;
(四)属于棚户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
第八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明确详细地址或者门牌号。
第九条 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房屋所在地的商业布局规划已经市县政府批准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规划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施管理。
登记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环保、安全监管、消防、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事实取得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