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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自府发〔2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将《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自贡市辖区内注册的以传媒影视业、创意设计业、现代时尚业、音乐艺术业、文体旅游业、信息服务业、会展广告业、教育咨询业等为主营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2019年起5年内,文化创意产业市、区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专项用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三、对企业从事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文化创意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可按简易计税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对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规定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对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对企业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具有自贡元素和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文化影视出版作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电视剧(含纪录片、专题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补助每集最高5万元、2万元;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分别补助每分钟200元、100元;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均播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
五、对首次入统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5万元。
六、对社会化投资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资源兴办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升级改造使用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经投资或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对新开办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企业租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上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50%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市内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基地每引进1户文化创意类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八、对经省级部门审批,企业对外文化交流贸易额达500万元/年以上且有良好社会效益的,给予当年出口贸易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文化创意产业类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每平方米 20 元包干收取。
十、对新引进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类项目,如期竣工并投产后,按形成固定资产投入总额的0.3% 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类新建项目,投产5年内,依次按其当年对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的100%、100%、50%、50%、50%给予补贴。
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条款外,其余政策有效期为2年。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有关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或我市出台新的普遍适用且更加优惠的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对特别重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支持政策。荣县、富顺县参照本政策执行,其兑现政策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本政策兑现按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影响力,促进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在国家、省以及其他市州文化创意产业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自贡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
二、主要内容
《政策》共十二条,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自贡市辖区内注册的以传媒影视业、创意设计业、现代时尚业、音乐艺术业、文体旅游业、信息服务业、会展广告业、教育咨询业等为主营业务的文化创意企业。
(二)税收优惠包括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三)影视作品奖励
对企业创作出品或投资制作的具有自贡元素和良好社会影响的优秀文化影视出版作品(电视剧、纪录片、专题片、动画片)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在中央台、省级卫视均播出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
(四)降低企业成本
对首次入统的规上企业及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的企业给予补助;对兴办企业用房租金和改造费用给予补助;对新引进的企业和企业新建项目根据其投资额和对市、区两级财政贡献给予补贴。
(五)对外贸易补助
对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批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对外文化交流贸易额500万元/年以上,且有良好社会效益的,给予当年出口贸易额1%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明确执行期限的条款外,其余政策有效期为2年。本政策施行过程中,遇国家、省出台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或我市出台新的普遍适用且更加优惠的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同类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对特别重大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支持政策。荣县、富顺县参照本政策执行,其兑现政策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解读机构:自贡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0813-2302724。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