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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泉地税发〔2009〕98号文件部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泉地税发〔200998号文件部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10〕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建议,现将《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09〕98 号文中的部分规定修改通知如下:

 泉地税发〔2009〕98 号文件中《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发票管理“具体操作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3〕17号)执行”修改为“具体操作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84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