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6]1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010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28号)的要求,市局对原文转发或补充转发国税发〔2006〕62号所列文件,或以国税发〔2006〕62号所列文件为依据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级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0件
(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二〔1997〕16号)。
(二)《关于农村基金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1994〕1号)。
(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调整营运船舶税收定额的通知》(泉地税政一〔1997〕3号)。
(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3〕49号)
(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4〕3号)。
(六)《关于适当调整营运机动船舶税收定额的通知》(泉税政一〔1994〕1号)。
(七)《关于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二〔1995〕2号)。
(八)《关于推行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办法的通知》(泉地税政二〔1995〕9号)。
(九)《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1999〕8号)。
(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政策具体执行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2号)。
(十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中方分利所得税征管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6号)。
(十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管理人员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7号)。
(十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律师、审计师事务所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16号)。
(十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7号)。
(十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甄别认定工作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29号)。
(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及中方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47号)。
(十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规范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2〕12号)。
(十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和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2〕35号)。
(十九)《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下岗失业等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3〕32号)。
(二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4〕14号)。
(二十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政策性减免税等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4〕21号)。
(二十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5〕1号)。
(二十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屠宰税专项治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三〔1997〕3号)。
(二十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按照屠宰税税法规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二〔1999〕5号)。
(二十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保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1〕6号)。
(二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办发〔2001〕17号)。
(二十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征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1〕8号)。
(二十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管征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1〕11号)。
(二十九)《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3〕6号)。
(三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使用(牌照)税地税、交警联合控管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4〕5号)。
(三十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泉地税政二〔2004〕14号)。
(三十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酒家、桑拿浴等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征〔1997〕3号)。
(三十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娱乐服务业饮食业发票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1998〕5号)。
(三十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家、桑拿浴等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征〔1999〕27号)。
(三十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家等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征〔2000〕15号)。
(三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家、桑拿浴等行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征〔2001〕13号)。
(三十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运输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2号)。
(三十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办税窗口开具发票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6号)。
(三十九)《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群盛大酒店申请调整餐饮营业额定额的答复》(泉地税征函〔2002〕4号)。
(四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群盛大酒店桑拿浴月最低营业税定额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5号)。
(四十一)《关于同意宝洲路家具行业“民主评税”核定的税收定额标准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8号)。
(四十二)《关于丰泽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定额情况审批意见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11号)。
(四十三)《关于调整泉州大华酒店餐饮业营业额定额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15号)。
(四十四)《关于丰泽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定额情况审批意见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18号)。
(四十五)《关于对东方大酒店迪吧税收定额调整申请的函复》(泉地税征函〔2002〕19号)。
(四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服务性行业与文化体育业税收定额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16号)。
(四十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客运车辆税收定额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17号)。
(四十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收定额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32号)。
(四十九)《关于泉州市丰泽群盛大酒店有限公司税收定额调整申请的函复》(泉地税征函〔2003〕5号)。
(五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区部分行业税收定额情况审批意见的函》(泉地税征函〔2003〕14号)。
(五十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等纳税户税收定额审批意见的函》(泉地税征函〔2003〕15号)。
(五十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丰泽铭都大酒店有限公司税收定额审批意见的函》(泉地税征函〔2003〕16号)。
(五十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网吧税收定额的函》(泉地税函〔2003〕9号)。
(五十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运车船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4〕5号)。
(五十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电期间调整工业企业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4〕12号)。
(五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调整营运计程车辆(的士)所得税税负的函》(泉地税函〔2005〕76号)。
(五十七)《关于加强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稽〔1994〕01号)。
(五十八)《关于加强联运代办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稽〔1994〕04号)。
(五十九)《关于核定城乡个体机动运输车辆税收定额的通知》(泉地税稽〔1994〕10号)。
(六十)《关于印发泉州市地税系统发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泉地税稽〔1995〕6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件
(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停止执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有关规定的后续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4〕20号)第四条“代开票纳税人持以下规定证件,并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申报单》(样式见附件二),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一)已领取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凭税务登记证副本代开发票;(二)依法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代开发票;(三)实行单车定额税收管理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代开发票。”
(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惠泉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息分红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批复》(泉地税政一〔1999〕25号)第二条“根据闽地税政二〔1998〕59号文及有关规定,对转机改制的国有、集体内部职工集资、参股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可按10%的年利率水平扣除,以股票票面金额作为计算扣除的依据,外部个人股东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0〕31号)第二条“对实行应税所得率(利润率或带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含市局原定的几大特殊行业),其业主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30%征收”。
(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1号)第一条“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如实反映其经营情况及个人收入的,其年度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不得低于18%。”第二条“从业人员(不含出资律师)的工资扣除原则上按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办法执行,对个别取得的实际工资与计税差距较大的,经核实后全额列支,具体核实办法:个人全年工资列支在5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省局核实;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各县(市、区)局核实,报市局备案”。
(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8号)第二条“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有关行业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详见附表)。”第七条“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或最低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投资入股或个人挂靠、承包、承租经营企业,其业主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按应缴企业所得税额的30%征收”。
(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9号)第三条“各地可结合实际,按不低于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见附表二)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1〕46号)第五条第3点“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销售收入在25万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按泉地税政一〔2000〕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第1点“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应严格按国税发〔2001〕57号文规定,从挂账的第二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泉地税政一〔2002〕44号)第一条。
(九)《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泉地税政一〔2003〕2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三)点。
(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陶瓷工业企业定额调整的通知》(泉地税征〔1997〕2号)第四条不再适用于陶瓷辊道窑行业的企业,废止辊道窑企业的税收定额表。
(十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5号)第二条关于规范发票印制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一)第2点关于代征单位领用发票的规定、第3点(4)关于对核定征收的营业税户按核定额的70%供应发票的规定。
(十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商业超市等九个行业最低纳税额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14号)第一条(二)有关执行说明中的第2、3、4、5点及附件中美容美发、茶艺、足浴、迪吧、夜总会、游戏机、网吧、婚纱摄影行业的最低纳税申报额核定表。
(十三)《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船运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19号)附件“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船舶运输税收核定表”。
(十四)《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27号)第二条(一)关于到办税窗口申请开具发票是否应提供有关经营活动书面证明的规定、(三)关于“个人零星小额劳务收入付款发票”可以在办税窗口开具规定、第四条关于发票印制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四)关于窗口开具发票按照泉地税征〔2002〕6号文征收各种地方税费的规定。
(十五)《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城乡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泉地税征〔2002〕31号)第五、六、七条及附件。
(十六)《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关于规范若干征管工作事项的函》(泉地税征函〔2002〕6号)第四条(一)“关于新的车辆税收定额中小轿车仍按泉地税征〔2002〕2号文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三)“企业自货自运车辆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审批应严格按泉地税征〔2002〕2号文规定执行”。
(十七)《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泉地税征〔2003〕27号)涉税证明必须报县级局审批的规定。
(十八)《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营运车船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4〕19号)废止第一条、附件1中各车别的定额标准、备注1、2、3及附件2。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