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国税部门管征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企业符合完工条件规定的开发项目,已转让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9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该项目
企业所得税可全部结算。
二、
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结算而造成少缴税款的,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开始加收滞纳金。
三、适用查帐征收的
房地产企业,预缴
企业所得税预计利润率自2011年1月1日起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5%。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5%。
四、
房地产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
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对销售开发产品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2.2008年1月1日后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8%。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采取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的。
1.2008年1月1日前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
2.2008年1月1日后销售的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8%。
(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8%。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