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2017〕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12月2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8〕3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延长《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 厦府〔2016〕73号)中关于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期限。具体如下: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用人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由4%调整为3%,减征后参保人员各项保障待遇不变,仍按照减征前的标准划拨个人帐户。
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