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修正公告》规定,删除第二条第二项:“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龙岩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执行。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对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据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新罗区城区按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罗区郊区、乡镇和其余县(市、区)城区、郊区、乡镇按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龙岩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四、关于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同时废止。《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岩地税函〔2009〕27号
)与本公告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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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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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制造业 |
5% |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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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力生产 |
12% |
(二)其他 |
8%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四、交通运输业 |
6%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10% |
七、娱乐业 |
15% |
八、其他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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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业 |
12% |
(二)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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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中介机构 |
20% |
2、投标代理、工程监理、拍卖、质量监督等其他代理机构 |
15% |
3、其他 |
12% |
(三)租赁业 |
10% |
(四)其他 |
5%-8% |
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所有的流转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发生变化。
(二)全面“营改增”后,原在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除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税部门代征外,将全部转移到龙岩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改征增值税。在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征收规定。
(三)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自2011年发布以来,未进行调整,现行执行标准已与原文存在较大出入,为进一步清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税企争议,需重新发文重新表述。
(四)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52号),其中对于建筑安装业异地施工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与我局原有规定有所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原则,我局原规定亟需修改。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龙岩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部分规定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置不相符,需重新明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因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改革、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等因素,我局2011年1号公告规定的相关内容与现有政策规定、操作系统存在不相符的矛盾日益突出,政策调整势在必行。通过与省局所得税处汇报请示、充分征求市局相关科室以及基层单位意见建议,公告调整具备可行性。
四、起草过程
该公告由龙岩市局税政二科草拟,下发基层各单位充分征求意见建议,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测算,形成了《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讨论稿),随后市局组织各县(市、区)局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等对讨论稿开展集中研讨,最终确定《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经多方征求意见,未对起草文本主要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六、日常清理结果
公告实施之日起,《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同时废止;《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岩地税函〔2009〕27号)与本公告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公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