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税发[2006]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娱乐、服务行业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07〕10号
)规定,二○○七年二月一日全文废止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娱乐、服务行业的税收管征,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将我市娱乐、服务行业的管征办法规范如下:
一、对财务核算完整、准确,并能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缴纳地方税费的娱乐、服务业纳税人,对其按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二、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娱乐、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取按年核定,按月平均申报,开具发票半年结算的
征收管理办法。
(一)最低计税营业额计算公式
最低计税营业额=经营规模×最低定额标准×核定系数×利用率×地域核定标准
(二)最低定额标准详见附件一、二。
(三)核定系数
1.KTV,RTV
①五星级酒店:核定系数2.0以上;
②四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8以上;
③三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5以上;
④三星级酒店以下(包括量贩式KTV ):核定系数1.1以上。
2.酒店餐饮业
①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3以上;
②非星级酒店:核定系数1.2以上。
3.其它娱乐、服务行业核定系数1.1以上。
(四)利用率
1.KTV(包括量贩式KTV)、RTV
利用率: 60%以上。
2.宾馆、旅店业
①三星级以上酒店:核定月平均住房率不低于70%;
②三星级以下酒店:核定月平均住房率不低于60%;
③一般旅社:核定月平均住房率不低于50%。
3.餐饮业
星级酒店包厢(包括RTV)桌数不考虑利用率,其他酒店(含星级酒店大厅)、中高档餐馆不分包厢、大厅,桌数利用率不低于70%。
4.其它娱乐、服务行业利用率由各县级局自定。
(五)地域核定标准
1.全市星级酒店不分地域,执行全市统一的核定标准。
2.泉州市区,晋江、石狮市区按核定标准执行;南安、惠安县(市)城区按核定标准的90%执行;安溪、永春、德化、泉港、洛江、清濛城区按核定标准的70%执行。
3.市、县(市、区)城区以外的地域核定标准由各县级局自定。
(六)发票管理规定
1.纳税人开具发票补税结算改为每半年一次,主管税务机关于半年和全年发票清理时进行结算,开业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实际月份进行结算。
2.纳税人在每半年发票清理结算时,使用发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2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调整定额。对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上年或本年实际营业额(时间不足一年可换算)超过年核定营业额20%的,管理部门应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三个月内及时调整纳税人定额。
3.纳税人必须在经营场所收银台显眼处张贴索取发票宣传告
示,税务机关应经常组织检查,对未按规定张贴的,每次调高核定额10%以上;若被市局检查到的,每次调高核定额20%以上,并列入相关单位的绩效考评。
(七)为公平税负,全市星级酒店及泉州市区本文列举行业纳税人的税收核定及调整应上报市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三、各县级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补充规定并上报市局备案。个别县级局的个别行业按本通知规定核定标准执行有困难须下调的,应上报市局同意。
四、本通知所称“以上”,皆含本级。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一:娱乐行业最低定额核定标准表
附件二:服务行业最低定额核定标准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