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运车辆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调整后的《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印发给你们,《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中未列举车型的税收核定标准由各局自定。本通知自2006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附件:《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