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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有关要求,引导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有效控制出口退(免)税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财务损失、法律制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出口退(免)税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

(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第三条建立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出口业务真实、操作合规;向税务机关报备基础信息准确;出口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无误;出口退(免)税申报和备案单证资料齐全、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及时、准确;出口退(免)税相关财务核算正确;主动配合出口退(免)税核查。

第四条完善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等。

第五条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出口退(免)税风险识别和评估。梳理本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流程,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影响程度进行识别和评估,确定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点。

(二)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建立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和应对机制,对可预见的风险采取对应措施,建立关键流程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

(三)出口退(免)税风险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变化,加强出口退(免)税知识培训,保障风险控制活动有效实施。同时,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对发现的出口退(免)税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采取应对措施。

(四)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建立风险管理监督和改进机制,对风险控制活动进行持续监督,发现制度设计和日常运行缺陷,分析缺陷性质和产生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六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出口企业风险控制活动的保障手段,确保可以通过运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出口退(免)税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支持。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记录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业务和风险控制活动全过程;保存出口退(免)税相关资料内容;出口业务准确适用退(免)税政策;识别出口退(免)税主要风险;控制出口退(免)税申报关键节点和确保申报准确性等。

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防范出口退(免)税风险。其他出口企业也可建立和使用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出口企业可通过采购、自行开发等方式,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制定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定期对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风险控制目标是否实现,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是否完整、合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功能是否完备、运行是否正常,企业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等。

第八条设置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出口企业按生产经营特点和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科学有效,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条本指引作为税务机关评价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参照。

第十一条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制订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引导我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建立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违法行为,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予以发布。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指引》适用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具体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指引》一共十一条。第一条介绍本指引制定的目的;第二条明确本指引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建立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目标;第四条明确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构建相应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以及完善的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五条至第八条细化出口企业内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自评标准及方法、专职机构与专职风险管理人员的内容;第九条明确申请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应依据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他出口企业可参照本指引建设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第十条明确本指引作为税务机关评价出口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参照;第十一条明确本指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指引》附件为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出口退(免)税业务关键流程及风险控制内容

关键流程一:报备基础信息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1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退(免)税备案办理不及时,内容不准确

1

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2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各项内容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与《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一致。

3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其一。

2

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变更不及时

4

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3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程序不规范

5

变更出口退(免)税计税方法时,应先结清退(免)税款。

4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

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程序不规范

6

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前,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手续。

7

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撤回,先结清退(免)税款。

关键流程二:出口业务操作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5

销售、采购、储运、报关

出口业务不规范

1

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2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4

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

5

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6

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6

销售、采购、储运、报关

出口业务不真实

7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8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9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10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11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12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3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14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15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6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7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8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9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20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21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7

供货企业选择

供货企业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22

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

供货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较低

23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D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8

出口收汇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

24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9

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

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25

非列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相关规定。

关键流程三: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10

出口退(免)税政策适用

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选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错误

1

根据企业类型、货物劳务及服务类别、贸易性质、业务操作和财务核算等情况,准确选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

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申报程序、单证管理等符合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后续管理的要求。

11

出口免税政策适用

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未做免税申报

3

根据企业类型、货物劳务及服务类别、贸易性质、业务操作、财务核算和后续管理等情况,准确选择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4

对适用出口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及时进行免税申报,并将出口免税货物劳务及服务耗用的进项税额在当期的增值税申报中予以转出

12

出口征税政策适用

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未做纳税申报

5

根据企业类型、货物劳务及服务类别、贸易性质、业务操作、财务核算和后续管理等情况,准确选择适用出口征税政策。

6

对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7

对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货物按规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关键流程四:出口退(免)税资料准备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13

出口货物报关单准备

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不相符

1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相符。

14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准备

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货物报关单相关内容不相符

2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与其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相符。

15

视同出口等特殊业务资料准备

特殊业务申报所需资料不齐全

3

视同出口等特殊业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按业务类型提供对应的补充资料。

16

出口收汇凭证准备

出口收汇凭证不齐全

4

妥善保存出口业务相对应的收汇凭证。

17

无纸化管理企业备查资料准备

无纸化管理企业备查资料不齐全,管理不到位

5

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同时,应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8

备案单证准备

备案单证不齐全,管理不到位

6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齐全: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7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按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并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19

出口合同准备

出口合同主要条款不清晰

8

出口合同的主要条款清晰明确,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1)出口货物种类、数量、规格、单价、质量条款;
2)出口货物的质量责任承担条款;
3)收汇方式、时间、责任承担条款;
4)交货时间、方式等条款;
5)违约责任条款。

20

电子信息

无电子信息

9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10

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货凭证无电子信息的,及时通过申报系统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提交税务机关协助查找。

关键流程五:出口退(免)税申报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21

申报程序

没有按申报程序和期限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2

委托出口的货物,在证明申报截止日前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

有不能收汇或超期收汇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

4

因缺电子信息无法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5

因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

22

申报内容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使用不正确

6

外贸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相符。

7

外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使用的,准确计算分批申报金额。

8

生产企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出口企业以(CIF)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应剔除离岸后的相关费用。

出口退(免)税率使用不正确

9

在申报系统中准确录入商品代码,系统自动带出的退税率不得随意更改,如果该商品有附加码且存在多种退税率的,要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准确的代码进行申报。如税法对退税率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特殊规定处理。

出口退(免)税额申报不准确

10

在申报系统中准确录入计税金额和退税率,系统自动计算出的退税额不得更改。

关键流程六:财务核算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23

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未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1

外贸企业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2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再从出口库存账转出,并办理相应的税务手续。

外贸企业将已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申报出口退(免)税

3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不得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

4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后,出口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项下。

出口货物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会计处理不正确

5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额计入出口货物成本。

24

财务销售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未做出口销售处理

6

企业出口货物应按现行财会制度,及时确认收入。

关键流程七:配合税务核查

编号

关键节点

风险情形

序号

控制内容

25

出口业务自查

无法提供完整的出口业务自查报告

1

应对税务核查时,及时梳理业务流程,提供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涵盖以下内容:
1)业务开展背景;
2)业务成交过程;
3)企业对客户和供货商资信、经营、生产能力等调查情况;
4)合同签订情况;
5)货物运输、仓储、报关过程;
6)付款和收汇情况;
7)取得发票情况。

26

证明材料准备

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核查,按要求提供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账簿、凭证和资料。

27

资金往来

个人大额资金往来、无票无货支付货款、多头开户、资金账外循环、资金回流、现金大额支付

3

完善内部资金控制使用制度;从授权审批制度、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内部审计等方面入手;资金的支付除了审查购销合同、购货发票与销货单位是否一致,还要审查从供货企业采购的合理性、必要性与逻辑性;严格审核个人资金往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