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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粤国税发〔2008〕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2018年9月17日部分条款更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确保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机动车零售企业)需及时安装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机动车销售企业仍使用原开票软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修改为: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机动车零售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清楚知道《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销售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也必须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售按原规定执行。
五、稽核比对异常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将通过增值税抵扣审核检查系统下发,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核检查工作。
六、按照《通知》的推行原则,我省统一使用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税控盘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订货,根据各市的需求数量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基层税务机关在培训的同时发放给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并督促机动车零售企业及时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汇款后,凭银行汇款单回执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购买税控盘的发票。税控盘日常管理由各市税务端专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传输盘属机动车零售企业自愿购买产品,由企业自行向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
【修改为:六、按照《通知》的推行原则,……根据各市的需求数量由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到各地市税务局……。

七、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问题
(一)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系统共享软硬件资源,登录地址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系统登录地址相同。
(二)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的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系统管理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联系。
【修改为:(二)税务端机动车税控系统的有关权限设置及相关参数配置工作,各地级市以上市税务局系统管理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联系。

八、企业端开票系统由各地市根据总局培训内容自行组织培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8〕11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2-1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
(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税务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税务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税务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
(三)税控系统安装
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
(四)培训准备工作
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
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
(五)技术支持
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
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15日


附件


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网址

备注

1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开发区庙山小区华工大学科技园天喻信息大楼

430223

张吉红

027-87920389

027-87920409

13901015915

027-8792038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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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

10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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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许继信息有限公司

郑州市东明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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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德林

0371-6636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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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038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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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五号新盛大厦B座八层

100034

王睿

1360131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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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