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津市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津市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复函
湘地税函[2003]76号2003-6-25
津市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标准的请示》(津政[2003]2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单位税额(元/㎡)3.20 2.60 2.00 1.50 1.00 0.60 0.3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本复函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税范围按照你市津政[2003]27号文件所确定的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