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展销商品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征〔1994〕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2-03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县、区局,对外税务分局:
为了落实新税制的有关精神,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商品流通,现就加强我市展销商品的税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税收征管的职责划分
在岛内展销商品的税收征管,由哽门市固税局直属三局负责;在岛外展销商品的税收征管,按属地原则由有关主管税务县、区局负责。
二、纳悦申报
各工商业户和个人在本市展销商品,应如实编报商品销售日报表,在展销期限结束前按第一点向有关税务主管部门汇总申报,对不如实编报商品销售日报表或无法审核其实际销售额的,由主管展销行为的税务直属局县、区局核定其应纳税款。
三、税款征收
工商业户和个人在厦门市展销商品的税收管理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
1、本地参展的工商业户, 回原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缴纳。
2、持有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固定业户,其展销商品的应纳税牧,经展销地税务主管机关查验后,回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钠,
3、未持证的参展工商业户和个人,按第一条向我市有关税务主管机关如实申报其参展期间的销售额,按6%的税率缴纳
增值税。
四、票证管理
外地工商业户和个人到本市展销商品,应使用厦门市统一发票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者,可持有关证明到展销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发票窗口中申请开具并缴纳税收。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厦门市国家税机关根据有关法行政规予以处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