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8〕146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税收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通知》第三条第二项关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为把该政策落到实处,真正起到鼓励个人改善住房条件,抑制投机炒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底,原则上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只能适用一套,如个别情况比较特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两套。
二、对《通知》第七条关于“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规定作如下明确:
(一)“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二)该项免税须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申请此项减免税时,须提供租赁合同(合同上须注明栋号、房号)、规划许可证(有容积率证明材料)、面积证明材料(如没有相关文书,可出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地税局、建设与管理局、物价局、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2008年11月14日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
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促进住房消费,提高居民居住水平,保持我市
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市
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普通商品住宅享受优惠政策标准调整为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于每年的1月1日向社会公布。(注:自2010年1月1日起 发生的权属转移,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界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不含) 以上;2 、单套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在 12600 元以下。)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实施特殊
契税退还政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
契税给予全额退还;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取得房产证后其所缴纳的
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1%退还。 (注: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
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直接予以免征
个人所得税;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
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
个人所得税税款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
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交易的,暂免征收
营业税;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注: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
营业税。)
四、自2008年10月27日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下限利率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提供贷款,金融机构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优惠条件给予支持;对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条件,金融机构适当予以提高。
同时,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现行的约4.32%调整为4.05%,五年期以上由现行的4.86%调整为4.59%。今后公积金贷款利率可随利率调整而调整。
五、自2008年1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在单职工20万元调整到25万元,双职工40万元调整到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现在20年调整为25年,借款人的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前2年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延长5年。
对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且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现在30%调整为20%,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支出不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六、各商业银行可优先支持社会保障性住房和套型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住房项目;重点支持金融信誉度高、社会信誉好的骨干品牌
房地产企业开发适销对路的普通住房项目。
七、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
营业税、
房产税。
八、合理制定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控制土地规模和供应节奏。土地出让前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土地供应信息,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土地出让。
九、加强
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肃查处少数开发企业虚假广告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扰乱
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
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
房地产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政府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时限和内部管理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进一步完善
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体系。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 厦门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