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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岩地税发〔2009〕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第一条第(一)、第(二)项,第五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地方税收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
㈠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应用《福建省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8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308号)精神,切实做好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录入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各项基础数据,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的网络实时监控,为征收、管理、稽查以及纳税评估提供数据支持。
㈡对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管理,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规定执行。
㈢对外来(外出)建筑企业的项目登记管理,按照《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其税收管理的通知》(岩地税发[2008]99号)执行。
㈣零星工程项目管理。确定为“零星工程项目”(是指一次性开票,单笔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发票前应进行简易项目登记,主要登记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承包人、工程预算等简单的项目信息,以备查验。要加强对“零星工程项目”的审核,严禁建筑业纳税人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
㈤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辖区内建筑业工程项目的跟踪管理,督促建筑业纳税人做好项目登记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防范和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二、积极推进建筑业纳税人建账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强化税收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积极推进建筑业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及时、完整地向税务机关提供各项涉税信息,提高纳税遵从度,有效降低纳税风险和税收执法风险。在实行核定征收时不允许搞“一刀切”,避免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降低税负。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引导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诚信社会。
三、加强对分(转)包工程和重点工程的税收管理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工程项目总承包人不再负有法定扣缴义务,因此,承揽分(转)包工程的建筑业纳税人应当到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和申报纳税。
重点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控管理,定期与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避免同一个重点工程项目出现“多头管理”,切实堵塞征管漏洞,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深入开展建筑业纳税评估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应深入开展建筑业纳税评估工作,全面了解建筑业行业税收负担水平,建立健全行业预警指标体系,努力做到查账征收方式与核定征收方式的建筑业纳税人之间公平税负。贯彻落实纳税评估与稽查管理互动机制,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异常指标值的,要按照程序认真开展约谈、评估和检查工作,对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坚决打击各种涉税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执法刚性。
五、严格发票管理,落实“以票控税”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244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6]308号)规定,把“以票控税”落到实处。
㈠严格区分建筑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对自开票纳税人,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对代开票纳税人,由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㈡加强对红字发票的审核和管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因项目工程款退回、工程款结算差额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的管理工作,相关手续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在开具红字发票时应注意防伪标识的打印和处理,并做好已开具红字发票的台帐登记工作。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