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我局对截止2017年8月31日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2017年9月19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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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税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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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莆田金匙啤酒有限公司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 |
2005年9月15日 |
莆国税函〔2005〕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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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2月14日 |
莆国税发〔2005〕1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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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啤酒酿造过程产生的废酵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2006年5月23日 |
莆国税函〔200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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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0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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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的公告 |
2011年11月30日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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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公告 |
2012年6月26日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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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2年8月31日 |
本公告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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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2年12月12日 |
本公告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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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5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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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5年12月31日 |
本公告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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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6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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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一期)试点运行的公告 |
2016年7月1日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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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6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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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采集实名办税相关信息的公告 |
2016年8月11日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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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6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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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的公告 |
2017年4月11日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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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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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税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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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11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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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6年7月27日 |
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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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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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文号 |
发文日期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执行时间 |
1 |
2012年8月31日 |
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一)款“查账征收”下的第2项“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可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一)款“查账征收”下的第2项“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可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4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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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2项“增值税征收率(税率)适用 ”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2项“增值税征收率(税率)适用 ”中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4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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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3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6%标准执行”。 |
第二条“征收方式”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3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5%标准执行”。 |
2017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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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2年12月12日 |
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一)款“查账征收” 下的第2项“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可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一)款“查账征收” 下的第2项“对纳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纳税人可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实行进项抵扣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4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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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二)款“核定征收”下的第2项“增值税征收率(税率)适用 ”中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者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二)款“核定征收”下的第2项“增值税征收率(税率)适用 ”中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者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2014年7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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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3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6%标准执行。” |
第二条“征收方式” 第(二)款“核定征收” 下的第3项“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照10%标准执行。” |
2017年1月1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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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5年12月31日 |
第一条“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申报等的纳税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在开业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从次季起改按季申报纳税。” |
第一条“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申报等的纳税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在开业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从次季起改按季申报纳税。” |
2017年10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