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7〕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闽地税函〔2007〕36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市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娱乐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分别调整为10%、20%。 泉地税发[2006]135号
文中房地产开发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10%的规定予以废止。
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产品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泉地税函〔2007〕3号)予以废止。
二○○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