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流〔1999〕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3-30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涉税文件的通知》 ( 厦国税发[2002]1号)定,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国税函[2007]70号
)规定,第一、二、三条,第四条第二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
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便于纳税人正确办理纳税申报,强化管征,现根据省局闽国税流[1998]l2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抵扣问题,重申明确如下:
一、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并填制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入库凭证,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填制或填写内容不全,或填制非国税机关印制的
凭证,税务机关可视为手续不全,暂不予抵扣。
对企业外购货物跨市仓库验收入库、借他人仓库或寄存他人仓库存放的,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对企业租用他人仓库验收入库外购货物的,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报送租凭合同及付款凭据等资料。
入库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发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付款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的单位一致,申
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单位必须与实际支付款项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以现金支付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运输费用的,单批货物或劳务价税合计超过5万元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的,可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对向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应开具“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并按“收购业务专用发票”的内容填写齐全,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企业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随其外购货物在验收入库或付款的,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随其外购货物发生的运输费用,企业在财务上处理时,应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账凭证上作相应的会计分录。对支付运输费后,不能与外购货物在同一张记帐凭证上作相应会计处理时,可在支付运输费用的会计凭证及其外购货物的凭证上互注载明,以便核查。
七、企业委托或接受委托代(经)销或加工的业务,应在委托或接受委托之前,将代(经)销或加工的协议书的具体情况包括品种、数量、金额等,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及时进行有关的会计核算,销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经查处发现的,视企业进行帐外经营,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成员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计算公式为:
该批货物的实际成本—该批货物变买收回价值
进项税额转出=(––––––––––––––––––)
该批货物的实际成×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
对事实上已形成的报废,而企业尚未变卖或作财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可暂不考虑该批货物变卖收回价值。
企业发生的损失,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正常损失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由各直属局、区局审批确定,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确定。
九、对企业当期申报抵扣的金额较大或大宗的货物,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对企业资金运作、实物、帐户进行专题核查。对企业存货应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或全面、分品种或分大类的清查。对已构成损失的报废的物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责令进行清理,作进项税额转出,以防止企业帐外经营。
十、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