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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营运车辆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营运车辆税收核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8〕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运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09〕98 号规定,自2010年1月份(申报期)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营运车辆税收定额核定工作,推动核定标准与纳税人的经营实际相符合,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并印发《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该表中未列举车型的税收核定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份(申报期)起执行。

附件: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