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 榕税公告〔2018〕1号
)规定,2018年7月5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3年第2号
)规定,现将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