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11月28日 冀国税发〔2000〕232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规范和指导全省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过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省局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1.税务机关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及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延误提出听证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听证申请。
4.听证申请应列明:申请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或申请单位的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听证的简要事实、分歧和法律依据等。
5.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受案登记。税务机关内部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办事机构为各级政策法规机构或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
6.税务机关内的政策法规机构受理听证申请后,经审查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立案报告》,制定组织听证方案,拟定主持、参加听证的人员,—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7.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8.税务机关通过对听证申请的审查,发现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处罚事实认定、依据的证据等有错误或者有偏差,应当变更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二、听证会的参加人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人员主持,由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记录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参加。
2.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等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主持人审核确认。
3.当事人及代理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4.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5.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听证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6.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公告听证的案由,主持人、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听证的时间、地点。
7.公开举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被允许参加旁听的人员,未经主持人同意,听证过程中不得发言、提问,不得录音、照相或者摄像,不得干扰听证秩序。经允许可以发表意见。
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的理由,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听证会场。
三、听证会的组织
1.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授权书;然后查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2.听证过程中,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就案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陈述法律依据,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可以提出新的事实、证据,进行陈述、申辩、反证、对质和质证。
4.控辩双方就各自出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律依据的适当性等进行辩论。
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和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5.控辩双方可以在听证中向主持人要求对方提供证人、证据和有关技术鉴定材料。证人提供证据时,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6.主持人可以就本案所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辩论终结,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7.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交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一步补充调查。
8.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9.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场;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场,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10.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不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严重违反秩序,无理取闹,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
11.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在听证结束时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认为记录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认为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充或者改正。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最后。听证笔录由主持人审阅并由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四、听证后的案件处理
1.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情况报告》,连同《听证笔录》及有关证据资料,一并呈报本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证程序的全过程;
(2)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3)在事实认定上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特别是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的差异;
(4)在证据上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特别是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差异,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取证;
(5)各方对事实定性的共同点及分歧;
(6)案件的处理意见。
(7)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上相应的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特别是行政规章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2.机关负责人通过对《听证情况报告》、《听证笔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对听证案件的处理意见,交由承办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听证后的各项事宜。
3.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4.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