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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改为“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改为“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300份以上(含30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