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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窗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窗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窗口临时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列举的各项所得,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财产转让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按其财产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生产、经营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承揽泉州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发票时,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承揽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单独测算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单项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

六、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