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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定期定额预警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定期定额预警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9〕1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定期定额预警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补充、细化有关预警标准,并上报市局备案。若按本文规定的预警标准执行确有困难需要下调的,应报经市局征管科同意。

本《标准》自20101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单位应结合市局纳税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指引的有关要求加以贯彻落实。《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泉地税征〔200415号)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征管的补充通知》(泉地税征〔200416号)即行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医药销售行业税收定期定额预警标准

一、月基准计税经营额预警标准

经营项目

经营面积(m2)

月基准计税经营额预警标准(元)

非医疗保险定点

医疗保险定点

医药销售

20以下

8000

10000

20-40

14000

16000

40-60

22000

25000

60-80

32000

35000

80-100

42000

45000

100-120

55000

60000

120以上

70000

80000

其它未列的

由各县级局自定

二、地段等级系数预警标准

经营地段类别

地段等级系数预警标准

一类

1.15

二类

1.1

三类

1.05

四类

1.0

五类

0.95

六类

0.9

七类

0.8

备注:泉州市区经营地段类别按照市局关于泉州市区经营性房产税收征收管理通知规定的类别确定。其它县市区比照泉州市区类别系数确定。

三、地域执行系数预警标准

地域执行系数预警标准

泉州市区,晋江、石狮市区城区:1.0

南安市、惠安县城区:0.9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泉港区、洛江区、清濛城区:0.7

备注:市、县(市、区)城区以外的地域核定标准由各县级局自定。

四、经营状况系数预警标准

经营状况

经营状况系数预警标准

备注说明

很好

1.2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连锁经营的;品牌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当地属于经营情况很好的;经营规模在当地同行业很大的。

较好

1.1

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地属于经营情况较好的;经营规模在当地同行业较大的。

一般

1.0

0.7-0.9

如,经营情况困难等情况 (必须上报并经县级局征管部门实地核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