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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件部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件部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8〕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闽地税函〔2008〕96号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私房住宅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中的部分规定修改如下:

一、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个人出租私房住宅的纳税人未取得房租专用发票自开票资格的”修

改为“个人出租私房住宅的纳税人未领取房租专用发票的”。

二、删除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第2目

(4)“房屋产权人将自有房屋以无偿使用的名义交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用于居住,房产税参考同类房产原值核定,营业税参考同类房产租金核定”的规定。

三、泉地税发〔2007〕70号文件第四条改为第三条。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