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征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政三[1998]2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地税发〔2007〕7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了加强船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管征,方便各单位、个人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我局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委托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处代为征收船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特此通知。
附件: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