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24〕1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金昌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九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3日

金昌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规定,结合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协调,按照数量、质量、生态相统一的要求和“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坚持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以水定地、以水定产”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推动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水肥一体化、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及环境保护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壤改良、障碍土层消除、土壤培肥等农田地力提升活动。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建后管护。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上下联运”的工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是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的主管部门。

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群众参与”的总体要求,强化市、县、乡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责任制,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评价和运营管护等工作。严格落实县(区)政府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履行统一管理职责,成立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和项目实施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推进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等职责。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工作,牵头拟订以高效节水为重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储备库,审核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编制;组织完成省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承担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批复、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职责和调度、统计、汇总等工作,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等。

县(区)政府是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县(区)农业农村局是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区)域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申报项目,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初步验收,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县(区)财政局做好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建设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移交管护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和项目库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力量建设以高效节水灌溉为主的高标准农田。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凡拟申请的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一律纳入项目库。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规划和项目申报政策要求,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建立县(区)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年度项目库,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项目申报资料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施工进度安排、预期效益、规划图及相应附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县(区)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库,形成市级项目库,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有关要求以及全市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规划、县(区)年度项目库情况等,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年度建设任务需求方案。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实行分年度常态化申报。市农业农村局将省农业农村厅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任务指标分解到县、区,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和项目储备情况,结合拟建项目区乡镇、村组和群众对实施项目的积极性,确定当年度项目区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后进行公示。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由县(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方案要遵循《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分区分类建设内容和投资标准(试行)》《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大纲(试行)》,明确具体地块、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建设时序,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概况、项目建设条件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工程规划布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与建后管护、投资概算、综合效益评估;项目区影像图、现状图、规划图、工程结构图,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计划;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自愿建设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土地整理、农林行业、水利行业乙级(含乙级)及以上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执行高标准农田、水利水电等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内容及格式须符合编制大纲要求。工程预算原则采用农田水利定额。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由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满足对相关业务经验和人员配置的要求。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编制机构在实地测绘勘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明确项目建设技术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做到初步设计与生产实际、建设标准相一致。加强对塘坝(蓄水池)、泵房等附属设施的选址考察,尽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县(区)政府要组织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补划面积。对农田林网要因地制宜配备灌溉保障设施。初步设计须征求发改、交通、水务、自然资源、文体旅、电力等部门意见。严禁将园地、林地、草地及非耕地纳入项目区,项目选址原则上要落在永久基本农田。未完成项目初步设计的,不能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有关政策要求,择优选取入库项目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适时反馈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政策等为依据。评审内容主要对设计依据是否充分、设计方案是否科学、设计标准是否合理、概算编制是否合规、效益分析是否准确、组织实施和管护方案是否可行、设计文件是否完整,以及附件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真实等进行审查评估,为项目立项提供决策依据。

市农业农村局对评审可行的项目,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适时下达项目批复文件,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谁评审、谁建库”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市级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专家库。专家库专家应涵盖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涉及的农田建设、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工程造价、林业工程、财务管理等专业。入库专家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掌握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管理有关审查技术和行业要求,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必需的理论专业知识;在参加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评审时应做到公平、公正。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根据工作需要抽取5人以上单数(含5人)。

第二十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政策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编制和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区域布局与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建设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措施、投资构成、项目绩效目标、运行管理、项目市级评审等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区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复核,汇总形成市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予以分级转批。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预期目标。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县(区)由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保质保量实施好农田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确定项目法人,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符合国家和地方招投标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严禁暗箱操作,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对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和弄虚作假的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评估评审、招投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监督、指导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施工招标前,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招标方案的审核,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复核、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有类似工程实施经历,以及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和装备。其中项目施工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监理单位应具备水利水电监理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二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参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专职人员的监督与管理。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地点、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监理单位应依据相关行业规范及合同规定开展监理,项目工程实施全过程应采取“现场记录、发布文件、旁站监理、巡视检查”的方式,对工程实施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及现场协调,督促施工单位按期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承诺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组建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按照行业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完善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建立原材料试验化验、工程质量评定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一经批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按照“谁审批、谁变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一)终止、调整项目面积3000亩以上(含3000亩)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须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二)终止、调整项目面积3000亩以下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变更由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项目变更资金超过本项目投资10%、项目实施地点发生变更调整、项目类别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建设面积大于300亩小于3000亩变更调整的,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资金小于10%或建设面积小于300亩的,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四方签证进行变更。

项目变更或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工程决算审计后,结余资金应上缴本级财政,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三十条  项目工程质量检测、复核、决算、审计等单位依据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协议、工程设计等开展相应工作,按照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分别对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量复核报告、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包括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配套以及各类统筹用于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指导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财政资金整合、政府专项债券、相关信贷资金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等多元化方式加大项目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县(区)政府应在保证中央和省级项目资金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比例,不断加大县级财政资金配套力度,确保中央和地方亩均投入不低于国家评价激励要求。

第三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县级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费,按照《 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建设有关前期费按照《金昌市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执行。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必要的管理经费由市级统筹安排。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单位工作经费、兴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杜绝发生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侵占贪污项目资金现象。

第三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已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十条  县(区)财政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市级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组织并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县级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批复的初步设计各项建设内容;

(三)单项工程通过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的自验;

(四)项目通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初步验收,完成初步验收的报告并完成县级验收问题整改;

(五)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要求;

(六)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齐全,招投标文件、施工管理资料及监理资料齐全完整;

(七)项目工程量复核报告;

(八)编制竣工决算,经县级审计部门或由县级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九)完成项目新增耕地测算和耕地质量评价;

(十)群众满意度测评表。

县(区)农业农村局具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条件后,应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区)农业农村局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市级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市级验收实行验收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和所有成员签字。领导小组从市级专家库抽取水利、农业、林业、建筑、工程造价、财务等领域的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组,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核实现场、测试运行、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报验收领导小组审核。对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彻底整改完毕后下达竣工验收批复,并做好迎接省级抽查准备。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核发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四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年度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并按要求在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和上图入库等信息。



第七章  运营管护



第四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已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工程设施及农田林网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灌溉,确保按原设计功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坚持“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建设单位及时向乡镇政府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检查考核建后管护工作。县(区)政府对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后管护负总责。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建后管护办法,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建后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签订移交和管护协议,组织实施、协调、检查、监督建后管护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本村范围内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工程设施和农田林网管理、维修、养护和灌溉。

管护主体根据管护面积及任务情况,需配备1-2名管护人员,纳入村级公益性设施共管共享岗位进行管理,对工程设施开展必要的日常维护、局部整修和年修。

第五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建后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项目建后管护专项资金、村(组)集体经济收益、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益、村集体土地流转收益、灌溉用水收费(不含干支渠水管单位应收缴水费)等。

财政安排的各类管护资金和计提资金,由县(区)农业农村局建立专账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可逐年滚动使用。使用时,由项目管护主体提出申请,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项目建后管护监管单位审核后,按用途拨付。其他管护经费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其他相关管护单位管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或者无故弃用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各项设施,对破坏及弃用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做出赔偿。确因工程年久失修无法正常运行设施,管护主体要逐级申报至县(区)农业农村局,纳入项目库进行改造提升建设。

第五十三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新增耕地核定有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区)农业农村、水务、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用途管制,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第五十五条  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要严格耕地占用审批,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要及时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职责公开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对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制定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县(区)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的监督评价和量化考核,坚持周调度、月研判、季通报,对季度考评结果进行工作通报,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对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同时,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价激励等有关规定,结合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接受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评价和检查。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参与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管理人员要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以任何名义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资金;

(二)不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其他相关法规、规章、制度规定;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暗示、授意、指定安排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

(四)不准以任何形式承揽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工程或相关服务业务;

(五)不准以任何形式插手、干预、打探、介绍关于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招投标、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

(六)不准以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为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相关主体谋取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在组织或参与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等活动时,违规领取咨询费或劳务费等报酬;

(八)不准违反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

(九)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农田建设工作中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不准阻止、打击报复干部群众对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工作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举。

第六十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农业农村局将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规定缩减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农田建设投资规模;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批复计划及时足额落实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的;

(三)对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检查、验收、举报核查和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及时整改的;

(四)骗取、侵占、挪用、截留、滞留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资金的,或严重违反农田建设暨高效节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五)年度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本地区高标准农田暨高效节水建设项目申报主体和参与项目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量复核、决算审计及招标代理、初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诚信缺失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县(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金昌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