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7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确定磷脂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湛国税发[2002]52号)收悉。现就磷脂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如下:
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磷脂是一种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入饲料中的少量物质,应属饲料添加剂,不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39号 所规定的饲料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