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地税发〔2009〕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注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厦地税函〔2014〕69号)规定,第十二条第九款规定的相关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报送的相关材料,即“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与注销检查期间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自本文印发之日起不再报送。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结合我局“两个减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对2001年印发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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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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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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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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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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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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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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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缴税款、 滞纳金、 罚款、社保费、残障金情况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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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销发票 情况 |
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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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意见 |
检查人员: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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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税务 证件情况 |
种类 |
税务登记证 正本 |
税务登记证 副本 |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 |
临时税务登记 证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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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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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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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意见 |
部门负责人:税务机关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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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者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使用。
3.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填制本表直接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申请和核准。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必须先办理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的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检查并缴清所有税费后,再填制本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申请和核准。
4.填表说明:
(1)附送资料:填写附报的有关注销的文件和证明资料;
(2)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社保费、残障金情况:填写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情况,以及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情况;
(3)缴销发票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及发票缴销情况;
(4)税务检查意见:检查人员对需要清查的纳税人,在纳税人缴清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社保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签署意见;
(5)收缴税务证件情况:在相应的栏内填写收缴数量并签字确认,收缴的证件如果为 “临时税务登记证”,添加 “临时”字样。
5.本表为A4型竖式,一式一份,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一份。
附件2
注销涉税事项清算申请书
地方税务局:
本单位现因 需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登记证号码),特此申请办理注销前涉税事项的清算事宜。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日期:
填表说明:本表单适用于除定期定额征收以外(主要为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其他纳税人,包括企业登记户和个体户。纳税人持申请书到办税服务厅的税务登记柜台提请注销涉税事项的清算。
附件3
厦门地税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须知
一、申请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发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住所变动到厦门以外城市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迁移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厦门市各行政区域之间住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需注销税务登记,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管户调整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34号)的规定进行管户调整。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注销清算前的准备工作
纳税人开展清税、清票工作,结清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做好发票缴销、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等前期准备工作。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先完成当年度经营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办理注销程序
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实行不同的注销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办税大厅的登记柜台提交申请。收到登记柜台出具的《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后,持下列“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核准”的资料到税管员办理注销登记核准手续。
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填写《注销涉税事项清算申请书》到办税大厅的登记柜台提交申请。收到登记柜台出具的《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后,持下列“申请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检查”的资料到税管员办理注销清算检查手续。检查结束后,再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管理员办理注销登记审核与核准手续。
四、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分为申请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检查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核准)
(一)申请注销前涉税事项清算检查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
3.有权机关批准注销登记证明。
4.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买证。
6.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
7.发票专用章。
8.领取地税税收票证的纳税人应填报《税收票证结报缴销登记表》。
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清算审计报告。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与注销检查期间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10.国税登记应先注销的,还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二)申请注销登记核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有办理注销清算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资料的,一并提交。
五、友情提醒
1.纳税人收到《厦门国税、地税联合登记受理单》后,请做好结清各项税费、滞纳金、罚款,清理发票和税收票证的工作,及时持以上申请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清算检查或注销登记核准。
2.经注销清算检查的纳税人,收到《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应在限缴期限内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结清税款后及时填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到税管员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核与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