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部署,对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由我局制定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现行有效的20份,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8份,全文失效废止的5份。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本公告中的文件所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是否有效,应依照有关上级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份)
2.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8份)
3.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份)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21日
附件1
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份)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7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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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7年1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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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 |
2008年2月28日 |
榕地税通告〔2008〕1号 |
4 |
200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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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 |
2009年2月20日 |
榕地税发〔2009〕35号 |
6 |
2009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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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转发关于规范房地产权属转移涉税证明的通知 |
2011年10月14日 |
榕地税发〔2011〕142号 |
8 |
2012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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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2012年9月13日 |
榕地税发〔2012〕151号 |
10 |
2013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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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3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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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3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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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4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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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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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6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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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6年10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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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7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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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7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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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7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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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7年6月28日 |
市国税市地税联合公告(2017年第4号) |
附件2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8份)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9月5日 |
榕地税发〔2006〕173号 |
第三条 |
2 |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函【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9月11日 |
榕地税函〔2006〕54号 |
第三条 |
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11月7日 |
榕地税发〔2006〕208号 |
第一条第(一)项“个人受赠房产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44号)文件执行”,第(二)项第1、2、3目,第二、三条及附件1、2、3 |
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征的函【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废止,】 |
2006年11月7日 |
榕地税函〔2006〕68号 |
第一条第(一)项“个人受赠房产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 144号)文件执行”,第(二)项第1、2目,第二、三、四条及附件1、2、3、4、5 |
5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14日 |
榕地税发〔2007〕229号 |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凭证的处理办法》中第二条第(二)项第1目中“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291号)文件的规定” |
6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 |
2009年2月20日 |
榕地税发〔2009〕36号 |
第四条第(二)项 |
7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09年5月14日 |
榕地税发〔2009〕80号 |
《实施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2目第(2)点、第(二)项,第十九条 |
8 |
2011年12月22日 |
第二、三条 |
附件3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文件名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200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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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1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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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
2009年4月17日 |
榕地税函〔2009〕12号 |
4 |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问题房产”过户委托代征税费的函 |
2009年9月22日 |
榕地税函〔2009〕71号 |
5 |
2012年10月17日 |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65号)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重点清理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有效践行税收法定原则。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截至2017年8月31日止,由我局制定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0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8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