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