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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国税发〔2009〕2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09〕5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对试点企业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的宣传、辅导。
二、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方式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但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中加具“RMB”的标注。
三、各征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的预警评估工作,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9-09-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