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时效性和合理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闽地税〔2016〕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
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和
土地增值税征管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除保障性住房不预征外,按下列不同类型确定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为2%。
二、非普通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三、非住宅预计增值率小于50%(含)的为2%;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100%(含)的为3%;预计增值率大于100%的为5%。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