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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 (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附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的“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行业应税所得率由4%调整为5%。

税谱提示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定,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统一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 莆国税发〔200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莆田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

莆田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鞋业(包括鞋材生产)

6

3、造纸及纸品业

6

4、印刷业

6

5、农副产品加工

5

6、食品制造业

6

7、金属制品业

7

8、制衣业

7

9、电子业

6

10、木材、石材生产加工

5

11、家具、工艺品、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制造业

8

12、塑料制品制造业

6

13、纺织品业

6

14、非金属矿制品业

6

15、医药制造业

6

16、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

7

其中:涂料、化妆品业

8

17、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6

18、其他

6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6

其中: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

4【调整为5】

3、木材

4

4、汽车、摩托车

4

5、电脑、家电

4

6、化工

10

7、农副产品

4

8、加油站

6

9、医药

4

10、废旧物资经营

8

11、珠宝首饰及有关物品

10

12、其他

5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10

3、装卸搬运

7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12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其中:海盐采选

10

2、居民服务业

10

3、中介机构

20

4、广告业

20

5、汽车修理

10

6、其他

10

备注: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界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