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莆地税发〔2005〕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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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莆地税〔2013〕62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第三条第三款废止
一、《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莆地税发〔2005〕157号)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土地增值税。对居民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能提供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转让合同、
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
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的,按实征收
土地增值税,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税务机关按其销售收入的1%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
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