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运车辆定额核定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闽财税〔2011〕92号),做好营运车辆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我市营运车辆最低定额核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营运车辆最低定额标准(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税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7号
)第一条及泉州市营运车辆税收最低定额标准表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由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