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线的公告【全文废止】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实现与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对接,推进系统整合升级,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将在2011年11月7日00:00在莆田上线。为确保纳税人顺利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切换的工作需要,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6日止,对外暂停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请急需办理有关涉税(费)事项和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10月24日前办理。10月20日起至11月6日止停开缴款书,之前已开具税收缴款书未缴纳的纳税人请在10月21日前缴清税款,未缴清的需在11月7日后重新到税务机关开票缴款。
二、2011年10月25日至11月6日,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登记、变更、注销,以及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领取《电脑编码申请表》的业务。
2011年10月25日到11月6日,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费业务。
2011年1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应在2011年10月24日前结清费款;拟于10月份缴纳工伤团体险的施工企业,请提前到社保部门办理申报审批等相关手续,并于10月24日前结清费款。
三、2011年11月7日起,启用新版《福建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福建省地方税(费)临时纳税业务申报表》、《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发票领购簿》、《发票验旧情况报告表》、《发票缴销登记表》、《企业印制发票申请表》、《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表》。除《发票领购簿》外,其他表格纳税人可自行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下载,或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2011年11月7日起,启用2011年版“通用机打发票”,新旧住宿业机具开票系统将并行半个月,旧版住宿业机打发票开票数据请在2011年11月15日前上传,11月20日前缴销空白发票。
五、建安总包人请在2011年10月24日前对所有分包发票进行发票验证;建安自开票纳税人请在10月24日前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的报验、验旧和缴销,自11月7日起重新领购新版发票。
六、不动产自开票纳税人及留存2009版之前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1年10月24日前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的验旧、缴销,11月7日起重新领购新版发票。
七、旧版《福建省莆田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兑奖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31日。请负责代为兑奖的有关服务业纳税人或已中奖的消费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兑奖手续,逾期没有兑奖的,按弃权处理,不予兑奖。
八、2011年11月7日起,主管地税机关在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双方所应缴纳各项税费完税(包括减免税、不征税情形)后,统一为权属转移双方开具《房产/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作为房产交易部门、土地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的凭据之一。取消原《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以及转移方相关的完税证明,但权属转移双方已取得的上述凭证继续有效。
九、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户,请在2011年10月28日,携带相关审批或备案材料,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录手续。
在新系统上线调试初期,可能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并予支持配合。
纳税服务电话:12366
详细信息请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或登录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www.fjpt-l-tax.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