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莆地税发〔2010〕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公告
》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第四条修改为“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发〔2005〕195号)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莆地税〔2013〕62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第一、二、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规定,第一、二、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湄洲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
房地产市场现状及
土地增值税管征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平均预征率
(一)商业营业用房:预征率为5%。
(二)别墅,写字楼、车库(车位)及其他非住宅房地产:预征率为5%。
(三)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在莆田市城区(含荔城区城区、城厢区城区,下同)范围内的,预征率为3%;在莆田市城区范围外的,预征率为2.5%。
(四)普通住宅: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推行单项预征率
对部分商品房销售价格较高或者开发产品类型较多、增值率明显偏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实行单项预征率,即根据每一项目房地产预售合同金额和工程成本预算,测算预计应纳的土地增值税额,以预计的应纳税额除以预计的转让收入计算一个比例,作为预征率,在每次预收房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预征率,以此计算每次应预缴的税款,单项预征率不得低于平均预征率。对采取单项预征率办法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报市局备案。
三、纳税人在账务处理时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
房地产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预征税款。
四、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闽地税发〔2005〕195号
)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本文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原《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莆地税发〔2008〕65号
)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10〕11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3.国税发〔2010〕53号文件附表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0〕117号
各设区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应于6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局,以便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
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
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
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
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
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
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
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预征是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是实现
土地增值税调节功能、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把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
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
土地增值税预征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和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情况结合起来,使预征率更加接近实际税负水平,改变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的情况。通过科学、精细的测算,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
为了发挥
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
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
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三、深入贯彻《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组织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实现
土地增值税调控功能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高清算效率。各地税务师管理中心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清算中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惩治。
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要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面进行梳理、统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指标;要加强
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纳税服务,要求企业及时依法进行清算,按照《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和时限进行申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审核中发现重大疑点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稽查;对涉及偷逃
土地增值税税款的重大稽查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处理情况。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全面推进工作和重点清算审核结合起来,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
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
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五、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问责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要求,把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和清算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18号)的要求,对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有力的督导检查,积极推动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提高
土地增值税征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组织督导检查组,对各地
土地增值税贯彻执行情况和清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深入的督导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督导检查过的地区,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督导检查组将对整改情况择时择地进行复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在6月底前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向税务总局上报。
附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