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管,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效率,现将《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馈。
附件:泉州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船舶变动情况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
水路货物运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税收征管,强化税源控管,提高征管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路货物
运输行业现状和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登记注册,并使用机动船舶提供水路货物
运输劳务的企业;
(二)未依法登记注册,但机构所在地在泉州市内,使用机动船舶提供水路货物
运输劳务的企业。
以上适用对象均为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
二、税务登记
(一)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船舶实际所有权不属该纳税人,但挂靠在该纳税人处的船舶,以及通过租赁、承包等形式由该纳税人实际管理的船舶,均应统一纳入其税务登记的范围。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船舶营业
运输证复印件。
(二)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机构所在地地址、所属船舶数量或载重吨位等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因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机构所在地地址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征收方式
对账证健全,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按规定提供纳税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实行定期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引导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健全账证,规范
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提高税法遵从度,逐步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
四、税源管理
(一)纳税申报。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如实申报缴纳相关税费款,并提供相应的纳税申报资料。
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所属船舶数量或载重吨位如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次月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日常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泉州市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船舶变动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税源监控。对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的纳税申报实行“按月逐户简易纳税评估”的税源监控方式,即主管地税机关税管员在纳税人当月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申报营业收入预警指标”,对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开展简易纳税评估。
1.简易纳税评估适用的预警指标。主要有两类:一是企业船舶运载能力预警值;二是营业收入差异率预警值。
(1)企业船舶运载能力预警值。企业当月申报营业收入低于其运载能力预警值的为异常户。
企业船舶运载能力预警值=∑(企业所属船舶单船月营业收入测算值)
单船月营业收入测算值=运载能力×计税单价
运载能力以船舶营业
运输证上载明的载货定额核定的载重吨位为准。
计税单价具体为:
①1000吨(不含)以下的,每吨60元;
②1000吨至3000吨(不含),每吨55元;
③3000吨至10000吨(不含),每吨52.5元;
④10000吨以上的,每吨50元。
(2)营业收入差异率预警值。企业营业收入差异率大于30%的为异常户。
营业收入差异率指标=(企业当月申报营业收入-企业上年度同期申报营业收入)÷企业上年度同期申报营业收入×100%
2.按月逐户简易纳税评估。该项工作主要依据“计算机预警选户”开展。
(1)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设置企业船舶运载能力、营业收入差异率两项预警值。
企业船舶运载能力预警值根据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登记的船舶数量及各船舶载重吨位计算确定。如企业所属船舶数量或者载重吨位发生变化的,应根据企业当月报送的《泉州市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船舶变动情况表》或税务机关日常检查等核实的信息,实时计算修正企业船舶运载能力预警值。
(2)根据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逐户录入企业当月和上年度同期的申报营业收入信息。
(3)依据评估软件计算出评估对象的各项指标值后,与已设定的两项指标预警值进行比对。
(4)对异常户根据分析评估的过程、结论及处理建议,形成《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进行相应的税务约谈、日常检查和移送稽查等处理,并制作有关的文书报告。
五、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较为集中(3户以上)的县级局,应根据水路货物
运输行业的经营特点和纳税状况,在对经营范围、
运输线路、
运输距离、承载物质、船舶吨位等进行细化的基础上,制作《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调查测算表》,开展对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涉税信息的调查工作。并以此为据建立、测算本地区的水路货物
运输行业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而构建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按年度组织开展行业纳税评估工作。
六、本办法未涉及的水路货物
运输企业应纳的其他地方税收,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船运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征[2002]19号)和《关于明确船运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泉地税函[2005]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