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8〕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6]121号
)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