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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启用微信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微信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微信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移动终端等方式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方微信,实时办理纳税申报、缴税情况查询等业务。

二、凡已办理电话纳税申报方式(以下简称“电话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均适用于微信申报,无需另行办理微信申报的开通手续。

三、启用微信申报后纳税人原有的电话申报功能继续有效,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电话申报或微信申报进行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同一税种申报,只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成功即可,无需重复申报。

四、详细指引见广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http://www.12366.gov.cn)、广州国税官方微信、广州国税官方微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