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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厦地税函〔2002〕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第二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失效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税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部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2002-8-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