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泉地税发〔2006〕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泉地税发〔2010〕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所得税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征管效率,现就企业所得税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确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方式审核确认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所得税年度申报、贯彻分类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和汇算清缴等工作,整体安排,同步实施,抓出成效。
二、对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23号文规定,实行查帐征收。对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需要核定征收的,应报经市局审核确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
)规定,“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为此,各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所得税应实行查帐征收,并严格执行通知规定的税务处理和征收管理办法,特别是对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预售收入,要按文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及计算办法预征企业所得税。
四、征收方式审核确认由县级局负责组织实施。除国有、国有控股和供销社、二轻集体企业,以及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对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额超过1000万元,且年利润水平低于5%(其中商业2%)的企业,应在确认前上报市局复核。
五、所得税征收方式审核确认的认定程序。
(一)纳税人应填报的资料:
1.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纳税人应就帐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的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帐簿、凭证保存情况、纳
税义务履行情况五个项目如实、完整地填写对应栏目,提出征收方式的意见,并在纳税人意见栏上盖章。
2.上一经营年度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对利润率低于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或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应提供书面说明,详细分析原因并附送相关的书证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报查帐征收的应提供上述3项资料。申报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报上述的1、3项材料。
(二)地税机关的审核确认。
1.对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查账征收;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对2、3项中其中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结果与纳税人自报意见不一致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原始认定依据的收集,并作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附件归档管理。
2.纳税人填报的征收方式鉴定表等申报资料直接归入征管档案,不再上报县市局;主管税务机关按初审拟定的征收方式类别,依照规定的格式汇总成表,通过邮件上报县级局,经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对外公布和存档管理。
3.审核确认期间,纳税人征收方式暂按上年度审核确认的征收方式执行,第二季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审核确认的征收
方式进行调整。
4.各地要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征收方式审核确认。
对需要在审核确认前报经市局复核的,应于2月底前按规定格式分类汇总上报市局。
5.纳税人对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应于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组织人员深入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人的账证健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收集有关账证方面的证据,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县级局复核确定。
六、加强对查帐征收企业的日常管理。自第二季度起,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期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发现企业申报的利润水平低于全市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的或工资薪金项目个人所得税申报额低于市局规定核定征收标准10%的,应作为异常户,要通过约谈形式,要求纳税人提交分析报告,说明原因或进行二次申报调整,分析报告经审核认为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或二次申报调整后仍低于上述标准的,应分别不同情形,给予变更征收方式或列入年度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对象或稽查对象。
七、绩效考评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对有以下情形的,依照绩效考评办法扣减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绩效考评分数;造成不征、少征、错征税款的,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执法责任:
1.不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审核确认的;
2.审核确认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
3.审核确认发生重大偏差的;
4.不按照审核确认结果征收税款的。
七、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5〕1号)文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