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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有关事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1-01 黔地税函〔2002〕26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八段(即县、市、区局办理延期纳税审批的程序)失效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征管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局要求各地对纳税人在2002年10月15日以后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逐级上报审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报送材料不齐全的,不得上报审批。
县(区、特区)级局自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应将审查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市、州、地级局;市、州、地级局在接到下级局报送的审批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于5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报省局;省局应于10日内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合议,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市、州、地地方税务局。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省局征管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