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等规定,结合广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或按定率征税的核定征收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二、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4-0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以下简称1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制定并印发了《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号
),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17号公告,对政策具体管理问题做了明确。《公告》根据上述两份文件,对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二、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时应如何处理
预缴申报时,查账征收企业(或定率征税企业)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但仍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三、公告何时实施以及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