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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3]23号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闽财税[200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2003年1月1日(指税款所属期)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的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按正常多征税款退库手续办理。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屠宰税的通知

闽财税[2003]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请各征收机关认真遵照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收税款原则上可以申请退还,此前未征税款(含历年欠税)不再补征。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