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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