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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24〕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国家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13年,省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快速发展,已达到4000余人,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应急管理部等部委全面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我省是全国自然灾害种类最多、活动最频繁、危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加之过境公路绵延千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大;危化企业体量庞杂,输油输气管道密布,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应急救援任务极其繁重。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标准管理、同科目训练、同要求出警,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安全保障,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工资待遇和综合保障标准偏低、人员流动性大影响战斗力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根据城乡、地区和阶段性发展差异,围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需要,积极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实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机制,探索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新路径,全面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不断提高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二、全面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重点任务

(一)坚持专业化发展,加强基础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消防救援力量体系化发展思维,坚持需求牵引、协调发展,围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镇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发展定位,强化政策支持和综合保障,拓展城乡消防救援力量覆盖面、消除空白点。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指导,并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规范建制称谓、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新建消防救援站经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合格后,可投入执勤。到2025年末,实现消防救援站根据地区经济、人口、灾害事故等情况和遂行任务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合力、统一管理、综合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构建起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二)坚持职业化方向,加强管理教育。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消防站建设、消防员配备和本地区灾情特点等情况,科学研究并编制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后,统筹组织实施。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结合实际建立消防救援站并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投勤。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确定的条件及组织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国家对招录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有公益属性,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严禁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至其生活所在地或临近市、县工作。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教育、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奖惩退出、优待抚恤等配套制度,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表彰奖励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突出事迹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符合条件的优秀人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共产主义青年团,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导示范作用,激励政府专职消防员树立正确的荣誉观、使命观和奉献观。

(三)坚持战斗力标准,加强执勤训练。坚持固本强基、提质强能,聚焦全灾种、大应急遂行任务,以战斗力为唯一根本标准,强化训练演练和灭火救援准备,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坚持“拓展职能、防消联勤、一专多能”,严格落实执勤备战、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等制度,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及各项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强化政府专职消防员业务素质培训,提升灭火救援战斗力和综合应急救援效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照纪律部队建设标准,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24小时备勤及轮值班制度。单位专职消防员、志愿消防员由消防队所在的组建单位负责管理,在执行灭火救援、联合演练等任务时,接受属地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四)坚持规范化建设,加强岗位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为专职从事灭火救援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宜单独编队,管理指挥骨干可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指派。省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依职设岗、职责明确、比例均衡的原则,科学设置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岗位、职责和结构比例,明确各岗位最低任职年限及晋级审批权限,统一管理要求。合理设置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等级,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晋升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奖惩及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

(五)坚持系统性思维,加强综合保障。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甘肃省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由各级财政分级保障并负责管理;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应纳入消防救援机构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规范薪酬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薪酬标准应结合其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当地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强化社会保障,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当地政策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落实抚恤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申报,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等标准的优抚政策执行;因执行同一应急救援任务牺牲,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烈士申报程序上应保持同步,同时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险理赔应保持同程序、同标准;鼓励各地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公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拓宽职业空间,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任其他岗位;对具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或应急专业职称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期满另谋职业的,可作为社会消防行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完善激励措施,政府专职消防员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交通出行、医疗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

三、切实强化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为推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要立足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发展实际,推动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各地要制定本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凝聚工作合力,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提升灭火救援核心力量提供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和调度指挥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队伍经费保障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烈士评定申请、落实抚恤待遇等,机构编制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

(三)严格督导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盯办落实机制,对确定的建设任务、发展目标、工作责任,要常态化督导,清单化推进问题整改,以督促建、以导增效。省级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和业务指导,全面推广各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对督导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