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闽国税公告〔2011〕1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2016年7月26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补充的公告
(公告解读)
一、考虑我市实际税收征管现状,经营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的规模以上企业,目前均采取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莆国税公告[2011]4号中单独设置的“经营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行业应税所得率为4%,低于《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莆国税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的“该行业应税所得率为5%-7%”范围的最低下限,应予以修订。因此,“水泥、钢材大宗业务批发”行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5%。
二、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由此,本补充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